国际三大饮用水标准

       WHO《饮用水水质准则》出世界卫生组织于1956年起草、1958年公布,并于1963年、1984年、1986年、1993年、1997年进行了多次修订补充,现行的水质标准为第三版。该标准提出了污染物的推荐值,说明了各卫生基准值确定的依据和资料来源,就社区供水的监督和控制进行了讨论,是国际上现行最重要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之一,并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本国或地方标准的重要依据。

       EC《饮用水水质指令》是1980年由欧共体(欧盟前身)理事会提出的,并于1991年、1995年、1998年进行了修订,现行标准为98/83/EC版。该指令强调指标值的科学性和适应性,与WHO水质准则保持了较好的一致性,目前已成为欧洲各国制定本国水质标准的主要框架。

       USEPA《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前身为《美国公共卫生署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早颁布于191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以保障人类健康为目标的水质标准。1974年受美国国会授权,美国国家环保局对全国的公共供水系统制定了可强制执行的污染物控制标准,即USEPA《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美国现行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于2001年3月颁布,2002年1月1日其执行。


 

现行三大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

       WHO《饮用水水质准则》、EC《饮用水水质指令》、USEPA《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先进、安全的水质标准,也是各国制定标准的基础或参照,而这三部标准由于建立和使用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条件、科技力量等的差异而各具特点。

       WHO《饮用水水质准则》,作为一种国际性的水质标准,应用范围广,已成为几乎所有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基础,但它不同于国家正式颁布的标准值,不具有立法约束力,不是限制性标准。该标准是根据现有研究资料,经多国家、多学科、多位专家的评定和判断而建立的,制定过程严谨,包含参数较多,具有自己的定量危险度的评价方法,代表了世界各国的病理学、健康学、水环境技术、安全评价体系的最新发展,涵盖面广泛,指标完整全面,参考意义重大。但是该标准推荐的标准值是从保护人类健康的宗旨出发的,不一定满足水生生物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EC《饮用水水质指令》重点体现了标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欧盟各国可根据本国情况增加指标数,对浊度、色度等未规定具体值,成员国可在保证其他指标的基础上自行规定,该标准将污染物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在48项指标中有20项为指示参数,并参照WHO《饮用水水质准则》引入了丙烯酰胺等有机物指标。既考虑了西欧发达国家的要求也照顾了后加入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兼顾了欧盟国家的南北地理气候上的差别。

       USEPA《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是在《安全饮用水法》的体系下制定、完善和执行的国家标准,具有立法的约束性,并针对某些参数制定了相关条例。和其他标准比较,该标准在科学、严谨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注重风险、技术和经济分析,该标准就微生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风险予以高度重视,微生物指标数多达7项,各项指标提出了两个浓度值,即最大浓度值和最大浓度限值,最大浓度限值主要是为保障人体健康,并不涉及到污染物的检出限和控制技术,具有执行时采用最大浓度值。


主要推广地区

       WHO《饮用水水质准则》是制定饮用水水质标准的重要基础,许多国家在结合国内经济技术力量、社会因素、环境资源条件后制定了本国的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南美的巴西、阿根延等,有的国家则直接引用该标准,如新加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C《饮用水水质指令》是欧盟对各成员果提出的,如英国、法国、德国等。

USEPA《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为美国国家正式颁布的标准值,各州一般以现行的标准为依据制定自己的地方标准。

       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日本等国则同时参照三大标准来制定本国的饮用水标准,我国采用的是自行制定的水质标准。